張長龍

來源: 時間:2024-05-17


個人基本情況

張長龍,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三級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廣東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廣東金融法治創新研究院院長,兼任廣東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地方立法研究會副會長、破産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兼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金融法律行為研究專委會副主任,廣東省本科高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廣州市數字金融協會法律專委會副主任,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四五”規劃項目評審專家,多地政府法律顧問,廣州、珠海、佛山、東莞、河源、沈陽、衢州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廣州市金融糾紛調處中心理事、調解員,廣州市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法律委員會委員、保險調解員,在廣東省公安廳挂職一年。

主要研究金融法,在布雷頓森林機構治理改革、綠色金融的法律規制和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是國内最早系統研究赤道原則的學者。主持完成國家級、省部級等各級各類課題近20項。其中,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項目子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各1項。獨立出版專著和主編教材各1部。在《國際金融研究》《金融論壇》《現代法學》《中國國際法年刊》《國際法學》(人大複印報刊資料)、《法學雜志》《法學論壇》等權威和核心及各級期刊獨立發表論文近50篇。成果要報得到中央領導同志肯定性批示。應邀為《證券法》修改、《金融穩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制訂以及《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省市人大和政府的立法和法律問題提出咨詢意見。應邀起草《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指引》并編制《中國銀行業200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曾獲教育部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全國商法論文一等獎、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論文優秀獎、廣東省社會責任優秀成果一等獎等獎項。入選廣東省高校“千百十人才培養工程”第七批省級培養對象,并被評為第二屆“廣州地區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主要課題

1.主持2011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推進布雷頓森林機構治理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2.主持2018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專項項目“‘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規則體系研究”子課題“‘一帶一路’倡議與國際經貿規則研究”。

3.主持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布雷頓森林機構治理機制的改革研究”。

4.主持2013年度廣東省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項目“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以廣東為例”。

5.主持2010-2011年度廣東省檢察理論研究重點項目“粵港澳反洗錢合作機制研究”。

6.主持河源市立法基地項目(經費110萬元)。

重要成果

1.2022年3月,成果要報《SWIFT對***的影響及中國的對策建議》得到中央領導同志肯定性批示。

2.《國際金融公司治理機制的法律問題研究》(獨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3.《經濟法》(第三版)(主編),知識産權出版社,2020年版。

4.布雷頓森林模式的改革,載《中國國際法年刊》(中國國際法學會會刊),2005年卷,2007年5月出版。

5.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基準:赤道原則,載《國際金融研究》(CSSCI,中國國際金融學會會刊),2006年第6期。

6.論布雷頓森林機構表決權集中制度的改革,載《現代法學》(CSSCI),2007年第4期。

7.法律分析國際融資中的赤道原則,載《時代法學》,2006年第3期。人大複印報刊資料《國際法學》2006年第12期全文轉載。

8.内地與港澳反洗錢合作機制的構建,載《法學論壇》(CSSCI),2008年第3期。

9.試論國際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載《法學雜志》(CSSCI),2009年第12期。

10.改革國際金融組織表決制度的新思路,載《法學論壇》(CSSCI),2007年第2期。

11.論世界銀行集團治理結構的改革,載《國際觀察》(CSSCI),2007年第6期。

12.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标準:赤道原則,載《金融論壇》(CSSCI),2006年第5期。

13.世行集團内部關系的沖突與協調—基于新興市場國家的視角,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CSSCI),2011年第6期。

14.我國地下炒金炒彙的法律規制,載《河北法學》(核心),2012年第3期。

15.略論金融機構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社會責任,載《甯夏社會科學》(第一)(CSSCI),2011年第2期。

16.赤道原則在中國實施的社會和法律環境,載《求索》(CSSCI),2006年第2期。

17.發展中國家争取國際經濟金融新秩序的困境與出路,載《貴州社會科學》(CSSCI),2011年第7期。

18.國際金融公司環境與社會标準的法律性質,載《求索》(CSSCI),2006年第7期。

19.關于珠三角金融發展及其立法的思考,載《廣東商學院學報》(核心),2010年第2期。

20.從國際金融組織透視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沖突與協調,載《湖北社會科學》(核心),2011年第3期。

21.布雷頓森林機構内部治理的改革,載《南方金融》(核心),2016年第1期.

22.開發性國際金融組織的特權與豁免,載《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2期。

23.正确認識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載《中國紀檢監察報》2009年7月17日第4版。

24.低碳經濟語境下的赤道原則及其法律問題,載《北方論叢》(CSSCI),2010年第6期

25.2008年,作為三個主要專家之一起草《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指引》并編制《中國銀行業2007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26.2016年,本人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最終成果《推進布雷頓森林機構治理改革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報告》被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部分采納。

27.2015年,本人主持編制的《廣東河源金融法治建設報告》被河源市委政法委采納使用。

部分獲獎

1.2012年12月,被評為第二屆“廣州地區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

2.2015年12月,研究報告《金融促進節能減排技術創新的理論、實務與案例研究》獲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三等獎。

3.2009年9月,《商法視野中的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基準 》一文獲中國商法學研究會頒發的2009年度全國商法學優秀論文一等獎。

4.2008年12月,《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基準:赤道原則》一文獲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頒發的金融教育優秀科研成果優秀獎。

5.2012年6月,獲廣東省社會責任研究會頒發的社會責任優秀成果一等獎。